證據有時候確實可以自己收集,比如被別人恐嚇的時候,有簡訊或錄音或line對話紀錄,這些拿出來,就能當庭勘驗,或是先給公證人公證也可以。但是有些證據要申請法院去調查取證,那這樣的話法律的依據在哪裡呢?
根據民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,那就有責任得提供證據。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的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證據,或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需要的證據,人民法院可以調查收集。人民法院應該按照法定程式,全面並且客觀的審查核實證據。
刑法訴訟法第四十一條,律師方經過證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同意,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,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、人民法院收集、調取證據,或是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來作證。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允許,然後經過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、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,可以跟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資料。
刑法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,法庭審理過程中,當事人跟辯護人、訴訟代理人有權利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,調取新的物證,申請重新鑒定或是勘驗。公訴人、當事人和辯護人、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,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。
那麼委託者該如何才能蒐集證據,或是確定自己蒐集到的證據具證據能力呢?為此權威徵信社成立了訴訟證據蒐集部門,在調查與蒐集到證據過後,透過所有受過法律訓練的人員進行審核,確認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,才會交到委託人的手中,讓委託者能夠順利地打贏官司,得到應有的賠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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